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995号
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东江乡晓坑村黄石迳老中学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33299905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大道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4NKTX4。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兴路11号深南花园裙楼A区三层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007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计收2573元,由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