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0401号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8号1区首层P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NMTG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B座2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007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深圳市**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宝山新村二区12栋2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7892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71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合计5371元,由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