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木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846号
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兴路11号深南花园裙楼A区三层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0077K。
法定代表人:龙晓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忠,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木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社区蓝花道6号城联物流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637616。
法定代表人:吕红荣。
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木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新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木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新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835.39元,多支付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晓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