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南县泓盛服饰有限公司、赣州致信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7民初2146号

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龙晓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勤,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洪,男,1994年11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南县泓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满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辉清,女,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赣州致信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甫文,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与被告龙南县泓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公司”)、赣州致信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勤、曾洪,被告泓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辉清,被告致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甫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泓盛公司、致信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127.8万元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7日,经原告与泓盛公司协商一致达成“龙南县十万级无尘车间工程”由原告施工的共识,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工程内容为结构安装、空调通风安装、地板安装、工艺管道安装以及强电照明安装,工程造价229.8万元,工程竣工时间20天(以泓盛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划拨第一笔工程款之日起算);约定原告提供施工图纸,经泓盛公司签字确认后,按图纸施工,期间可以变更施工图纸;泓盛公司应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须经第三方参与验收,“如工程未经乙方调试,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交由甲方使用一个月后默认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客户不得强制入驻,强制入驻则视为客户默认验收合格”;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泓盛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认可的工程施工图纸入场施工,2月25日泓盛公司又在工程变更的图纸中签字认可,施工期间泓盛公司还曾多次变更施工细节。签订合同及施工期间,被告泓盛公司及致信公司三次共计支付工程款102万元给原告。3月11日工程还在施工中,但泓盛公司为抓住全国疫情需要大量的口罩和防护服的机遇,要求原告加快工作进度,甚至前一工序还在进行中,就催下一工序。3月中旬泓盛公司与致信公司建立某种合作关系,急速地组织员工和生产原材料进入车间生产,并将产品往外销售。工程竣工后,未经第三方验收,致信公司全面启动车间进行生产,直至起诉之日仍在使用生产中。原告向被告泓盛公司和致信公司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以工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原告就部分变更的项目进行施工,原告本着处理问题的原则,曾根据其要求作出调整。尔后被告又一再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整改,遭到原告的拒绝。原告根据施工期间致信公司的行为,认定致信公司与本装修工程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为此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原告向被告泓盛公司和致信公司发出付款催告,被告以合同中的某些约定条款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期间双方多次进行协商无果,无奈只好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文丰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泓盛公司、致信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就被告“龙南县十万级无尘车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工程内容为结构安装、空调通风安装、地板安装、工艺管道安装以及强电照明安装,工程造价229.8万元,工程竣工时间20天,由原告提供施工图纸,经被告签字确认后,按图纸施工,期间可以作施工图纸变更;被告应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经第三方参与验收,如“工程未经乙方(原告)调试,甲方(被告)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它问题有甲方负责;交由甲方使用一个月后默认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客户不得强制入驻,强制入驻则视为客户默认验收合格,还约定了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原告没有合同原件是因为签订以后,被告泓盛公司要求拿回去进行变更,之后没有交回给原告。

3、二份施工图纸,证明被告对2020年2月17日工程施工图纸认可后,原告入场施工;2020年2月25日被告在工程变更的图纸中签字认可。

4、原告公司内部群的聊天信息,《口罩生产战略合作协议》,二张图片、二段录像,证明3月11日杨湛容等人对原告施工进行催告,试图提前进入车间生产;3月17日致信公司机械设备进场,3月21日口罩生产的原材料进场,3月22日致信公司与顾叶韬签订《口罩生产战略合作协议》,急速组织员工和生产原材料进入车间生产,并将生产的产品往外销售。被告的上述行为发生在工程的施工期间,20天都没有就已经进厂了,工程还没有经过验收。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告文丰公司工程申请付款单,证明被告泓盛公司和致信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付款,但至今只支付102万元,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曾发出书面催告。

6、《洁净车间整改通知书》,证明致信公司在使用车间进行生产过程中提出“整改”主张,超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内容,或非属原告工程计价范围的约定,被告致信公司以合同相对人的名义提出主张。

7、2020年6月2日现场视频,证明装修工程未经验收,被告即组织员工进入车间生产,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一边要求验收,一边又在未验收的时候进厂进行生产。

8、律师函,证明2020年8月5日原告起诉前进行了催告,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律师函,但原告出具后被告没有回应。

9、被告认可的工业园无尘车间装修增加的项目,证明施工期间被告确实给原告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却没有与原告进行结算。

被告泓盛公司答辩称:第一,被告根据政府提供的在2月20日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是基于疫情的特殊原因签订的,政府要求必须成立新的公司,暂定名称为被告致信公司,经营医疗防护服与口罩等,泓盛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致信公司是2月25日注册,我们是先签订的合同,同时2月19日也先行转了材料款,从后期的转账可以看出,原告与致信公司才是真正的合同双方。第二,政府的补助款已知是200多万,政府明确表明这些补助款是补给致信公司不是泓盛公司,所以原告起诉泓盛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泓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经开区签订的生产医用口罩和防护服的项目合同书,证明当时考虑到疫情期间,致信公司也未注册,所以合同明确标明了乙方需注册新的法人公司,致信公司于2月25日注册,2月25日之后都是致信公司转账给原告。

被告致信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医用级签订的,但是第一、环氧乙烷面具设备没有到位,按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提供无尘车间标准设备;第二、龙南消防对消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第三、公司的输电总线路因为要符合医用级标准,所以需要药监局来验收,原告对于药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完成。以上三个问题原告都没有处理完,所以被告一直和原告在协商处理,被告要求就是先行协商,先把上面几个问题协商好如何处理再说付款的问题。

被告致信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原告文丰公司与被告泓盛公司经协商,达成由原告文丰公司施工建设“龙南县十万级无尘车间工程”的协议,改建被告泓盛公司的厂房用于生产医用级防护服、隔离服、口罩等防疫物资。被告泓盛公司(甲方)与原告文丰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由袁学峰、廖源、曾洪为该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结构安装、空调通风安装、地板安装、工艺管道安装以及强电照明安装;总造价为229.8万元,泓盛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通过验收后,泓盛公司在获取补贴后的两天支付尾款的45%,如补贴三个月内未到位,泓盛公司立即向文丰公司支付103.41万元;工程施工期限为20天,以泓盛公司2020年2月19日划拨第一笔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工程竣工后须经第三方验收,若工程未经乙方调试,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以及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交由甲方使用一个月后默认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客户不得强制入驻,强制入驻则视为客户默认验收合格。另约定,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条件,如验收未通过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与泓盛公司确定的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2月21日因图纸改变造成原告返工97平方米,2月25日因图纸改变造成原告返工276平方米;施工工程竣工后,在未经第三方验收的情况下,被告致信公司便全面启用车间进行生产;4月23日,致信公司向原告发出洁净车间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二楼洁净车间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另查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泓盛公司与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兴办医用口罩及防护服生产项目合同书》,约定泓盛公司在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医用级防护服、隔离服、口罩生产项目,但泓盛公司必须注册新的法人单位(暂定为赣州市致信医疗器械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还约定泓盛公司须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后1个月内安装设备并形成产能,对泓盛公司购置用于生产医用口罩、防护服、测温仪等急需防疫物资项目的设备及无尘车间装修两项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两项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依据前述约定,被告赣州致信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甫文,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等。2020年3月22日,被告致信公司与顾叶韬签订《口罩生产战略合作协议》。

2020年2月19日被告泓盛公司支付工程款45.96万元给原告,同年3月6日、13日被告致信公司分别支付工程款45.96万元、10.08万元给原告。此后,被告泓盛公司、致信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过本案所涉工程款。

2020年8月5日,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文丰公司委托,向被告泓盛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泓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文丰公司与被告泓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本案工程款应否支付的问题。被告泓盛公司、致信公司提出:原告施工未达到医用级标准,致使验收至今未通过,故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的辩解意见。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须经第三方验收,若工程未经乙方调试,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以及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交由甲方使用一个月后默认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客户不得强制入驻,强制入驻则视为客户默认验收合格。即关于工程验收的时间及程序,原、被告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的约定。工程竣工后,致信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自行使用上述工程至今。其次,被告致信公司另提出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仅提供了2020年4月23日的《洁净车间整改通知书》予以证明,除此之外被告致信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装修的工程现仍存有质量问题,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有其他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法定或约定事由。综上,对被告泓盛公司、致信公司提出案涉工程款不予支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泓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文丰公司与被告泓盛公司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229.8万元,核减泓盛公司和致信公司已支付的102万元,被告泓盛公司仍应支付余欠工程款127.8万元给原告文丰公司。

关于被告致信公司应否向原告承担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虽然被告致信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致信公司成立后,便继受了泓盛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与原告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致信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政府所给予的项目补贴也归属于致信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致信公司对被告泓盛公司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龙南县泓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余欠工程款计人民币127.8万元给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由被告赣州致信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51元,由被告龙南县泓盛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赣州致信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智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