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天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5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被申请人: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当代国际广场商务区2号楼120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