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交通实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环**路**号。
关于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省交通实业发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2003)西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西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