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3685号
原告:威县王庄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星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8571234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7月25日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县王庄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威县王庄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王庄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36元,减半收取41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