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1民初1077号
原告:某某制革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某某制革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冀0121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李某同意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用于履行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28093.1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