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为尔家具有限公司等浙江若森科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796号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为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银天金城5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若森科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为尔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若森科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8月3日,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