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310号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东方家私市场纵恒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方家私市场509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方家私市场纵恒家具经营部、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东方家私市场纵恒家具经营部、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21年7月21日,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