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1403号
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康市健之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三工河乡天地池景区门票处五江酒店1号楼一楼2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健之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