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奎屯三鑫铁艺店、邢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执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陈宅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奎屯三鑫铁艺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经营者:邢水,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被执行人:邢水,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关于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奎屯三鑫铁艺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2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奎屯三鑫铁艺店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5237.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883.09元;同时,被执行人奎屯三鑫铁艺店还应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409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奎屯三鑫铁艺店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奎屯三鑫铁艺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德全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博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