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2328号
 
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哲明。
委托代理人毛文斌。
被告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小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白鹿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鹏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62.5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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