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3006号
原告:**,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22号8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23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楼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荣某。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晓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