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6220707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