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094号 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沿海经济区光伏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白马大道与中心大道交界处东北侧***.贵安一号27栋负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五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19500000元的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五建工程有限公司19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