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殷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金丰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丰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金丰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金丰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40154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