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629号
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光伏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殷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随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某、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