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629号之二
原告: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光伏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殷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贺,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小代,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徐孝善,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原告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小代、徐孝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现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汉华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