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3759号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某某园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程某。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园小区业主大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