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55号
原告: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科**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应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号**室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来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群,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兴业街**号**幢**层层。
法定代表人:孙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群,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咸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群,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咸亨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咸亨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咸亨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四川加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晞鲲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