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10697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紫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0697号
原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兴业街159号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孙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群,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紫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11号星湖都市生活广场3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顾洪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紫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紫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原告贝特(杭州)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戈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帖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