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民终2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七一零七社区3号楼1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G7HU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中北区23幢综合楼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85255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2023)陕032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因取证困难等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0元,减半收取6530元,由上诉人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陕西岳华源劳务有限公司65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