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4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852554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XX。
法定代表人:马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057069885P,住所地贵州省XXX。
法定代表人:王日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5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提调解书:一、被告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788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保函费用1000元,合计173880元,该款项被告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原告余款12388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39元,由被告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缴,法院不再退还原告,由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如下账户,开户名: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金鸡湖支行,账号:10×××15);三、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可就违约金及其他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被执行人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11日、2020年3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贵G×××××、贵G×××××汽车两辆,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0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10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安顺凯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顺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其名下无房产登记。
6、2020年3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07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7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