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2327号之一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苏州纳米城中**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852554D。
法定代表人:马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春,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新卫公路****楼****信用代码9131011666603459XG。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辰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被告已将本案所涉款项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为1064元,诉讼保全费870元,共计1924元,由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春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童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