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860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91民初3860号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马荫贤。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6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16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9688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528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3月5日为14887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电动开启窗供货及安装、调试。合同第4页被告印章下方署名“彭浩”。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688元。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9688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提供了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方人员“耀南彭浩”与原告方“吴仕权”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交涉,在双方交涉中,被告方于2018年7月要求原告方出具催款函,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688元,被告方对此未提出异议。综合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9688元,应当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第9条约定了付款方式,但本案中,原告并未能证明关于货物安装的准确时间,而且,原告虽于2018年7月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直至2021年3月才以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货款,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原告在有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仍未遵守举证期限的规定,原告在本案开庭结束后还提交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为查明事实,依法将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材料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辅助材料,但是,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的诉讼行为,显属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68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3元,由原告负担377元,被告负担64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