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3758号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852554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中北区23幢综合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马丽丽,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06633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滨海新区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总经理。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6日,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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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炎
书 记 员 龚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