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启迪协信(天津南开)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3157号 原告: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金坪路4号一层A单元(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协信(天津南开)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华侨创业大厦2楼21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协信(天津南开)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