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1执39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金坪路4号一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29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德泰恒昌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1民初6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