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4民初4526号
原告:五某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五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
负责人:吴某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祺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某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委员(以下简称玉泉区某某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玉泉区某某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管理费271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714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8日为380340.69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被告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医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项目管理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2月1日原告中标,双方签订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大写):壹仟叁佰伍拾柒万元,(¥13570000元)。”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服务期:941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该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专用条款第五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如果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项目管理费的,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金额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项目管理义务,已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现距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应付款时间已经超过近3年时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玉泉区某某委辩称,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的中标日期是2020年12月1日,发布公告后按照规定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就应当签订了,原告应该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起诉讼,但是原告起诉时间是2024年,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被告对呼和浩特市某某红十字医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项目管理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2月1日原告中标,双方签订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大写):壹仟叁佰伍拾柒万元,(¥13570000元)。”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服务期:941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该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专用条款第五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如果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项目管理费的,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金额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项目管理义务,被告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合同约定为分期付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未至,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五某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27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14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7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某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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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