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恒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5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恒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锦绣中路14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一期厂房103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608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滨河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073562362X。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恒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506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7月17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62×××01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为人民币444,752.00元;并于2020年7月28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甘〔2017〕定西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恒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4151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62×××01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444,752.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甘〔2017〕定西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轮候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