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102执1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滨河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1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了(2020)甘110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6元及执行费500元。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6元及执行费500元,尚有标的款2000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