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8)甘11民初44号案件受理费缴纳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1执214号 被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6月6日生,住定西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11月4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住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18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2018)甘11民初44号案件受理费缴纳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2434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