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1执214号
被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6月6日生,住定西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11月4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住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18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2018)甘11民初44号案件受理费缴纳执行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2434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