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4财保1014号
申请人:临朐县源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蒋峪镇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36858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滨河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07356236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源兴化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