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223号
原告: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滨河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河湾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5元,由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