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2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073562362X,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滨河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陇西县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南门大碑院南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4D11D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定西中庆玄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誉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12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