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0民初4791号
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星光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9049381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射洪路南段21号附1-3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F0M1XJ。
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被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