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80民初601号
原告: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射洪路南段21号附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F0M1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41462T。
法定代表人:邬照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以其与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8元,由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