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0财保100号
申请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41462T。
法定代表人:邬照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射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F0M1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39393.7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希望创美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5105××××048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39393.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