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城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2810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