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城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2939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