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城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2287号
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伟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露苗,广东华誉品智(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光,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桥工程公司卖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蓝田县×桥工程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3.88元,减半收取计16126.94元,由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桥洋
人民陪审员  颜雪珊
人民陪审员  王玉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