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城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2810号
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小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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