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城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2019)陕0122民初2939

 

原告***,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丙乾,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6日立案。原告***201911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负担(已履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