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城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2939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丙乾,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赵 京 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