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99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349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门市铭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2701862X),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灵树村18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与被告***、***、海门市铭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