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蓝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6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八百桥境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森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43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600元为基础,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被告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7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9年1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9年2月12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3.2019年3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财产查控结果,让其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2019年5月28日委托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但两处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设有抵押,本院系轮候查封。 5.2019年6月12日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其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6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