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蓝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4028号
原告:高永,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经贸开发区,现住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学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八百桥镇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670583156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2300001523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芳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永诉被告*学军、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高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