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7388号
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0583156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工业集中区(八百桥镇境内)。
法定代表人:郑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宇,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3602917N,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院**楼地下**A167。
法定代表人:牛庆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南蓝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