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3454号之一
原告: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院科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8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宝华山隆昌寺空调新风热水合同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该购销安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为60万元,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付总价款的20%,室内隐蔽工程结束后付总价款的40%,主机进场后验收前付总价款的20%,验收合同后1个月内付合同总造价的97%。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2万元,原告按约进场进行空调安装。后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其出卖空调的事实提起诉讼的,合同约定需方为***、供方为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调试,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显属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凡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乙方即南京天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许 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