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26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2号楼808。
法定代表人:方意,经理。
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G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1层120-123。
法定代表人:季丽文,经理。
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7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27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爽制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